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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潍坊对养殖区污染规定

10月19日潍坊天气(10月份潍坊天气)

潍坊污染天气预案公告_潍坊未来15天污染

10月19日潍坊天气:

早上好,今天是10月19日,星期一,农历九月初三。潍坊天气:晴,温度8~22℃,南风2级,日出时间06:15,日落时间17:22,降雨量0.0mm,湿度43%RH。实时:晴,气温8℃,东南风0级,湿度86%RH,气压1019Pa,紫外线强度1级,能见度3068米。

潍坊空气质量:

轻度污染,AQI100,pm2.574,空气质量本省排名第9,全国排名第317。

潍坊一周天气预报

今天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晴多云晴晴晴多云晴22°21°19°17°17°20°21°8°11°7°5°4°8°10°晴多云晴晴晴多云晴南风2级南风3-4级西北风3-4级转西北风1级北风3-4级转西风2级西北风3-4级转西南风2级西南风2级南风2级转西南风2级10.1910.2010.2110.2210.2310.2410.25

2023潍坊临朐县禁止燃放烟花区域临朐县禁放烟花范围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县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临朐县人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内容回顾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北侧界线自北环路与龙泉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向东至东泰路;东侧界线自东泰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泰路向南至南环路;南侧界线自南环路与东泰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向西至站前路;西侧界线自站前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站前路向北至华特路,沿华特路向东至龙泉路,沿龙泉路向北至北环路。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区;

文物保护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等交通枢纽;

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时间

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射、抛掷;

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2023年1月3日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什么(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

全市禁放区域依然全面禁燃!

根据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区;

文物保护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人民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条例规定,本条例由市、县人民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4日潍坊天气(潍坊5月23日天气预报)

5月24日潍坊天气:

早上好,今天是5月24日,星期一,农历四月十三。潍坊天气:晴转多云,温度13~27℃,西北风1级转西北风3-4级,日出时间04:50,日落时间19:11,降雨量0.0mm,湿度40%RH。实时:晴,气温14℃,东风0级,湿度84%RH,气压1005Pa,紫外线强度1级,能见度11802米。

潍坊空气质量:

轻度污染,AQI130,pm2.570,全国排名646/670,pm10130,CO5,NO223,O35,so22。

海运、赶海,海钓,沙滩,海边旅游、游泳及从事相关行业的朋友,请注意潮汐表。

潍坊港2021-05-24潮汐表

潮时05:2624:3817:34

潮高cm126620

潍坊2023烟花爆竹禁放,解禁改限放?

潍坊2023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00:12 22.8w?全国人民申请解禁,2023年春节燃放烟花,老祖宗的传统文化不能改,申请解禁燃放烟花爆竹,为了驱赶三年疫情消灭,希望上级领导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潍坊烟花爆竹禁放最新规定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市对《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潍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白浪河中心线。

(二)东侧界线。自青银高速南侧护栏与白浪河中心线交界处开始,沿白浪河中心线向南至机场路。

(三)南侧界线。自白浪河中心线与机场路交界处开始,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

(四)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月河路交界处开始,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法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3月16日潍坊天气(附气压)(潍坊今天天气温度)

3月16日潍坊天气:

早上好,今天是3月16日,星期二,农历二月初四。潍坊天气:晴,温度-1~12℃,东北风3-4级转东南风1级,日出时间06:13,日落时间18:11,降雨量0.0mm,湿度41%RH。实时:霾,气温5℃,西北风2级,湿度50%RH,气压1017Pa,紫外线强度1级,能见度2802米。

潍坊空气质量:

重度污染,AQI500,pm2.5201,全国排名618/678,pm10500,CO6,NO218,O37,so23。

潍坊一周天气预报

今天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周一晴多云多云多云阴晴晴12°15°17°17°16°11°19°-1°0°2°5°4°4°7°晴多云多云多云阴晴晴东北风3-4级转东南风1级东风2级转南风1级东风1级转东南风1级东北风1级转西南风1级西北风1级转西北风4-5级西北风4-5级转西风3-4级西风3-4级转西南风3-4级3.163.173.183.193.203.213.22

潍坊对养殖区污染规定

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任务,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整合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各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一)网格划分

由市统一组织,建立市、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镇(街道)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市以县市区为单元划分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为一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二级网格:县市区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网格:镇(街道办事处)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办事处),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直接领导责任人,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二)网格编码

根据编码规则,各子网格编码为:

奎文区网格编码:A370705潍城区网格编码:A370702坊子区网格编码:A370704寒亭区网格编码:A370703青州市网格编码:A370781诸城市网格编码:A370782寿光市网格编码:A370783安丘市网格编码:A370784高密市网格编码:A370785昌邑市网格编码:A370786临朐县网格编码:A370724昌乐县网格编码:A370725潍坊高新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7潍坊滨海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8潍坊经济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6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9潍坊综合保税区网格编码:A370710。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1)负责指导监督二、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管委会)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制定本级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1)负责指导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3.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和任务,发现、制止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并上报违法信息,完成上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和责任单元安排或应协助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负责监督子网格责任主体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网格运行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市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开展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定期考核督查。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对本级网格中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1.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2.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

  市及县市区: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并责成有关部门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严防各类环境污染发生。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监管、环境信访案件受理、土(小)企业清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潍坊日报》、潍坊广播电台、潍坊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市督查室: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工业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经信委: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淘汰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和工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提升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步伐,做好“市县园区同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完成省下达的节能任务目标。负责煤炭存储经营单位扬尘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对渣土运输车辆等移动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启动极端天气下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负责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做好环境群体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工作。

市监察局: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市财政局:逐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加强监督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市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同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中整治农村污水塘和臭水沟。

市市政局:负责治理露天烧烤油烟尘污染;负责对道路挖掘、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绿化养护工程,严查垃圾焚烧行为。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的监管,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取缔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负责推进天然气输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气源,保障用气需求。负责推进供热市场整合,优化供热布局。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负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加强执法监管,对施工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城市人口集中区、城市规划区、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实施处罚。加强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负责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营运车辆工作。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市水利局:制定主要河流闸坝控制运用方案,合理调控闸坝运行,保证闸坝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满足河流生态水量需求。按照防汛和生态用水要求,做好闸坝控制运用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负责河流、湖泊、水源地的治理和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河道生态湿地和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执行取水许可、水有偿使用、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推进农村能源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市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引导,对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

市海渔局: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海岛生态系统和产卵场、索饵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建立一批海洋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育基地和渔业增殖放流区域;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

市卫计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河道生态湿地和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造林绿化、森林保护、荒漠化和沙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环保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告知信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市金融办: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市港航局:做好新码头的规划建设和小码头的拆迁整合工作,对港口作业区进行防污技术改造,建设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处理系统、溢油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现场巡查,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预防并妥善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污染突发。

市海事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现场监督工作,参与相关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畜牧局:组织实施畜禽养殖节能减排项目,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潍坊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取的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主管环保工作的召集。三是联合执法制度。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包括: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环保大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的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四是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五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书面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六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每月末填报《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月报表》。七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月编发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动态通报,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各级网格工作推进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建设。一是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各镇(街道)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2016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二是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加强岗位培训。各级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县市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单位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